本案中的房屋的一半是林小姐弟弟所有,另一半则是由林小姐夫妻共有。但在离婚时,林小姐却将夫妻的一半产权份额转让至自己父母名下。丈夫王先生当然不同意,诉请转让行为无效。3月9日,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支持王先生诉请的一审判决。 夫妻诉讼离婚时,妻子林小姐将属于夫妻共有的房屋份额转让给了自己父母。丈夫王先生获知后,认为妻子的转让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,故将妻子、妻弟和岳父母一起告上法庭,要求判令转让行为无效。 法院认为,本案涉讼房屋的一半系王先生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,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。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。在离婚诉讼中,尚未对本案涉讼房屋作出处理。即使婚姻关系解除,两人也应当妥善处分共有财产。然而,林小姐在未征得王先生同意的情况下,擅自处分了两人的共同财产,显然侵犯了共同共有人的权利。而作为林小姐的弟弟和父母,对于房屋的共有状况是明知的,也不应当在未征得王先生的同意下受让房屋权利。因此,林小姐将涉讼房屋转让给父母的行为无效。 |